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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微课堂】学习《条例》,“纪”在心间 (第十一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5

1.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鉴于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案件,已经对侦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纪检机关再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核,不利于节约有限的办案资源。因此,该款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需要指出的是,纪律审查中,纪检机关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有条件的应当审核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同时还应对党员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这既是纪检机关履行纪律审查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司法机关改判后,纪律处分被动地随之改变的问题。

这里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中的党员回大陆服刑,就台湾地区法院确定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予以转换,并准予接收该被判刑人的裁定。不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终止审理的裁定、宣告无罪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这里的“决定”,一般指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按规定程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作出的立案侦查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绝对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作出的采取、变更或者撤销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因此,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和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纪检机关对此情形不再办理立案审查手续,但应当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无论是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抑或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均可不再与被审查人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如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就该违纪问题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时,必要时可以将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的事实一并见面核对。

2.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这里的“行政处罚”,是指党员受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在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除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外,还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违纪事实是否存在、定性是否准确等。在办理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进行核实是必经程序,不得直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纪检机关作出处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特别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之于司法机关判决、裁定,不是终局性裁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就是说问题处理尚有一定的变数。纪检机关必须对事实、证据进行核实,将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与其本人见面核对,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追究党纪责任的做法与此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对前述做法予以重申,明确规定:“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对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后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3. 党员依法被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后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明确,政务处分的批准权限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故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的派驻监察机构(含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的监察专员办公室)有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必然也有权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由与其合署办公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因此,党员依法被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各级纪委监委双派驻机构以及设党组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后,因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不能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从而通报驻在部门或者所在中管企业党组织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对此种情形,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均系已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鉴于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已经履行违法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程序,故党组织可以不再办理立案审查手续、不再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直接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即可;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超出已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党组织应当办理立案审查手续,并对超出部分的违纪事实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4. 党员依法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鉴于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故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在依法给予处分并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必然也有权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因此,党员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追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系党总支、党支部等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但又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情形,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对此种情形,鉴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需要报请其上级党的组织依照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该上级党的组织一般应当立案核实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均系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鉴于任免机关、单位在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履行过违法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程序,故上级党的组织可以不再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直接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即可;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超出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上级党的组织应当对超出部分的违纪事实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通常在上级党的组织履行处分批准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再下达其依法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免先行下达其依法作出的处分决定后,上级党的组织经核实后违纪事实发生变动,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5.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之外的其他处分,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这里的“其他处分”,是指除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以及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外,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所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纪律惩戒。包括3种:一是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4种。二是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违反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职工(不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制定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在程序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是行业协会、商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对其会员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执业行为相应给予的纪律惩戒。比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又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种。再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6种。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在处理程序上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不能直接作为党纪处分决定的依据,须先立案核实、依照规定将拟作为党纪处分依据的问题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作出处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在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系党员的受处分人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处分后暂不下达处分决定,而是与党纪处分决定同步下达,以免先行下达的处分决定认定的违规事实与党纪处分决定认定的违纪事实出现差异,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作出处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在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系党员的受处分人没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如给予党纪处分需要其上级党的组织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处分后暂不下达处分决定,而是与党纪处分决定同步下达,以免先行下达的处分决定认定的违规事实与党纪处分决定认定的违纪事实出现差异,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如给予党纪处分需要其他党的组织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的,可以先下达处分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相应条款或者纪法衔接专门条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据此,对企业职工不遵守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转而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纪法衔接专门条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