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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微课堂】学习《条例》,“纪”在心间 (第十七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6

1.如何理解和把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的“干部”的界定。依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的“干部”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役军官、现役警官、文职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
  二是关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列举的违规行为。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列举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0个方面的纪律要求,包括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是关于跑官要官与党员干部毛遂自荐的区分。从字面意思上看,自荐和跑官要官很相似,自荐者想获得更好的职位,也像是一种“跑官要官”,其实自荐突出的是一个“荐”字,而跑官要官突出的是“跑和要”,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第一是道路不同。自荐往往是走正常的组织程序,向党组织逐级提出申请;而跑官要官则经常是越级,直接找某一个领导索要。自荐走的是大门、正道,是光明正大、堂堂正正的,是不怕外人知晓的;而跑官要官走的却是后门、邪道,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是见不得人的、是见不得“光”的地下交易。自荐往往是一次提出,长久耐心等待;而跑官要官则是经常跑,经常要,似乎有种不达目的永不罢休的态度。第二是“敲门砖”不同。自荐的“敲门砖”是自己以往的工作成绩和在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以及自己今后能在自荐岗位的发展前景和能作出的贡献,是两手空空、光明磊落地向上级提出申请;跑官要官依靠的是跑门子、托人情、拉关系,不择手段,向领导讲困难、提要求、提条件,甚至以耍赖的方式向领导索要。第三是目标不同。自荐瞄准的是某一个自己有特长并且有能力干好,能为党和人民多作贡献的职位;而跑官要官盯准的往往不是某一个职位,而是相应的级别和权力,有的甚至是只要提升级别,什么职位都无所谓,都能接受。第四是失败后表现不同。自荐者不管能不能得到提拔重用,仍会乐观面对工作面对生活,仍会积极努力地工作;而跑官要官者如果一旦要官失败,就会死气沉沉,消极怠工,甚至撂挑子,更有甚者就此走上“不提拔就贪腐”的道路。可见,自荐的前提是有机遇、有才能、有理想,出发点是为国效劳、为民出力,形式是光明磊落、大大方方;而跑官要官是选人用人问题上的一种不正之风,败坏了党风、腐蚀了干部、破坏了制度,其危害性显而易见。
  四是关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行为的区分。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而《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行为则重点在于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核定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不涉及具体的领导职务选拔任用,而涉及具体的领导职务选拔任用的则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五是关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是前者限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而后者则还包括录用、考核、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第二是前者适用的人员范围限定于干部;而后者涉及人员范围则不限于干部,还包括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第三是前者主要表现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等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后者则还包括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等宏观规定。

六是关于买官卖官行为的认定。买官卖官是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败坏了选人用人风气,破坏了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政治生态,鉴于同时涉及行贿受贿,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数错并处,追究其党纪责任,这是禁止重复评价处理规则的唯一一个例外。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招投标、插手干预司法活动等,并同时收受贿赂的,直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不再将其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招投标、插手干预司法活动等行为另行认定并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等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如何理解和把握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是《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从实际情况看,干部队伍整体上是过硬的,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但也存在一些与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不适应的现象,尤其是有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躺、推拖绕躲,严重贻误事业发展。中共中央制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就是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
  二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本应依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规定,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但在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搞好人主义,未按照前述规定予以组织调整的。这里的“党纪政务等处分”通常是轻处分,如系重处分,则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

三是关于“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区分。“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属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3.如何理解和把握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行为是《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依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规定,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后,没有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的行为。

三是关于“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行为的区分。“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行为属于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鉴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系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只有在《纪律处分条例》其他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适用,故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4.如何理解和把握避重就轻作出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

一是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是《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是“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依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规定,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同时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但是搞好人主义除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外回避重的处分处理方式采取轻的处分处理方式予以处分处理的行为。

三是关于“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行为的区分。“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属于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鉴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系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只有在《纪律处分条例》其他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适用故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5.如何理解和把握违规谋取人事利益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满、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需要注意以下5

一是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适用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干部也包括职工。其中“干部”的范围与《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干部完全一致“职工”主要是指在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涉及的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以及在职称评聘、荣表彰学术称号等工作中涉及的民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组织职工。

二是关于“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把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准则明确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这里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一般是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在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是关于“职称评聘”的界定。职称评聘是指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其中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是指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当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应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

四是关于“荣誉表彰”的界定。“荣誉表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所述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所述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级表彰奖励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领发纪念章;《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所述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以及颁发纪念章。

五是关于授予学术称号的界定。授予学术称号是指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授予某一领域资深专家的人才类荣誉性称号。学术称号是在人才计划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人才的选标志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也不是划分人次等级的标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授予和使用人才称号的目的是赋予人才荣誉、使命和责任为广大人才树立成长标杆,激励和引导人才强化使命担当,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比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获得者等国家级杰出科技人才,“千人计划”青年人才“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优秀科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