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和把握离岗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离岗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离岗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认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系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如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否知情问题。监督执纪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此情况,如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鉴于其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再同时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如其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不知情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离岗党员“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处置问题。鉴于“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与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属于离岗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收缴。
2.如何理解和把握侵占公私财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侵占公私财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关于“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与贪污行为的区分。这里的“本人经管”既包括本人直接经管,也包括与本人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人员经管。“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不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贪污行为之间有本质的不同。
二是关于“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的是公款公物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的是私有财产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中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国有单位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中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民营企业或者个人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是关于“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由下属单位”支付、报销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由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3.如何理解和把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需要注意以下2点:
一是适用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应当把握严肃、慎重的原则。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核心是防范利益冲突。对于其他党内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如果《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有明确对应的条款的,应当适用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没有明确对应的条款的,则可以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界定。这里的“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主要是指违反《纪律处分条例》以外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党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党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的条件。又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对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分别作出规定。再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防范利益冲突作出明确规定。
4.如何理解和把握“新官不理旧账”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新官不理旧账”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认定。“新官不理旧账”主要是指现任党员领导干部对前任的决策或者历史遗留问题不予理会,甚至推卸责任。“新官”上任后,前任说好的承诺没了、定好的规划废了、原有的关系变了,久而久之“旧账”变成“糊涂账”“乱账”“死账”,最终受损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以及 党和政府在企业、群众心中的形象,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二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规定是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区分。“新官不理旧账”行为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领导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故此类行为既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又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5.如何理解和把握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规定是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认定。“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的突出表现。党章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勇立潮头的历史担当,努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负党和人民重托,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党员干部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情形的即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导干部存在“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情形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三是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区别。前者属于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临阵退缩,而后者则属于对历史遗留问题不愿斗争、不愿担当、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