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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微课堂】学习《条例》,“纪”在心间 (第二十二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0

1.如何理解和把握家风不正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家风不正”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家风不正”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

二是“家风不正”行为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方予以追究党纪责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据此,“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有紧密关联。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通过该领导干部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应可以认定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失管失教行为构成家风不正。

2.如何理解和把握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生活纪律兜底条款,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关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认定。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其中“社会公德”,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是对公共生活中方方面面提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家庭美德”,是指人们在家庭生活中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处理家庭问题时所遵循的高尚的道德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等。

二是关于生活纪律兜底条款与《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其他条款有规定的相应适用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其他条款没有规定的,如该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家庭美德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需要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八)项关于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义务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在依照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时,如其系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给予处分,并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四是对严重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已将其明确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3.如何理解和把握《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自20241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上述溯及力规定,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的溯及力,是指《纪律处分条例》202411日起施行后,对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结案的违纪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纪律处分条例》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二是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纪律处分条例》在溯及力问题上确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纪律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其中,“尚未结案的案件”主要是指《纪律处分条例》202411日起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既包括在《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前已立案但在《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后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在《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后立案,但涉及的违纪行为发生在《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前的案件。“处理较轻的”,主要是从同种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上进行比较,先比较最高处分档次,适用最高处分档次相对较轻的规定;若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再比较最低处分档次,适用最低处分档次相对较轻的规定。

三是关于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如适用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当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当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当引用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条款。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3个原则:对20241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20241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对开始于20241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1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当适用上述原则。

4.如何理解和把握《纪律处分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的理解。该规定明确了中央纪委系《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纪律处分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条款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共中央纪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对《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也可以基于党的机关或者党组(党委)的书面请示、请求等作出解释;中共中央纪委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授权提出的《纪律处分条例》解释草案,还应当按程序报中共中央审批。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201576日起施行前,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亦授权由中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且中共中央纪委可以径行作出解释,无须报请中共中央审批。

二是涉及《纪律处分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条款的,如该条款依照的前置性党内法规系中共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共中央纪委可以对由其制定的该党内法规直接作出解释。比如,在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时,对有关场所是否属于“私人会所”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鉴于涉及对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中所涉“私人会所”如何理解的问题,中共中央纪委可以直接对此作出解释予以明确。如该条款依照的前置性党内法规系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则需要商请该机关作出解释。比如,在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鉴于涉及对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如何理解的问题,可以商请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解释。

三是鉴于中共中央纪委对《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须按照程序报中共中央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实践中不易操作,致使指导实践的时效性不适应执纪实践的迫切需要,为统一执纪标准,中共中央纪委于20217月起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相应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对《纪律处分条例》某一条款如何理解适用作出解释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