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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一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7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在盖章之时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亦或超越其代表权限或代理权限,虽在合同上加盖企业印章,但事后该企业以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定能代表企业吗?

风险:不一定。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无需企业另行授权,即可代表企业。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或者决策机构(例如理事会)进行决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代表权是受限的。若合同相对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该合同不对企业发生效力,企业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典型的例子如企业对外担保。

委托代理有什么风险?

定义:委托代理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例如企业可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

风险: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对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明确约定。而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企业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但未经企业认可的,则该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职务代理有什么风险?

定义:职务代理指企业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负责企业业务的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在商事领域,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如下:

首先,委托代理一般是一事一授权,而职务代理一经授权可反复多次适用;其次,委托代理的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而职务代理的权限则以日常交易为限,重大交易仍需获得特别授权;再者,委托代理情况下的无权代理,企业通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职务代理情况下,企业仍需为其过错承担责任,例如企业对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选任监督责任。

风险:企业工作人员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涉及事项存在以下情形时,则视为该企业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真人假章”主要指行为人是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但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印章,主要包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合同书上签字;

代理人、工作人员以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字;

代理人、工作人员尽管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但能够证明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了缔约磋商。

在司法实践中,代企业缔约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确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合同也体现企业的真实签约意思,而部分企业为逃避合同责任,故意加盖假章,并在事后主张合同对该企业不发生效力。

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企业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面,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可通过前述方式审查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并留存审查过程的证据;另一方面,还需审查所加盖印章的类型和真伪,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形式审查。例如审查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企业一致,印章上的字是否扭曲,字体是否符合一般标准以及印章颜色是否异常等;

资格审查。例如审查所用印章是否与在权威部门备案的一致,在此前或其他交易中是否使用过;

类型审查。印章种类繁多,常见有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章、财务章等,因此需审查所使用印章种类和合同类型是否匹配,是否超越印章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