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生育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三名子女。李某去世时间早于孙某。孙某于2019年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为遗产。2020年5月,孙某甲、孙某丙、在其所在市某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办理公证时,二人均表述孙某与李某共有孙某甲、孙某丙两个子女,没有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本公证涉及的孙某与李某遗产的人。后孙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某甲、孙某丙折价补偿孙某乙对于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法院于2022年作出民事判决:孙某甲、孙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孙某乙上述房屋折价款18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孙某与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因此孙某和李某留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孙某乙作为孙某与李某的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与孙某甲、孙某丙共同继承遗产。孙某甲、孙某丙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故意遗漏了孙某乙。这一行为损害了孙某乙的继承权,因此该公证书对孙某乙不发生效力。故孙某乙与孙某甲、孙某丙共同继承案涉房屋,且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孙某甲、孙某丙应当将案涉房屋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折价18万元支付给孙某乙。
【案例评析】
通过公证机关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是确认继承权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当有的法定继承人未能参与到法定继承公证的,那么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的法定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