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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八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7

守护“她”权益——三八女神节特别普法宣传(一)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彩礼争议等问题屡屡成为社会焦点。许多女性朋友困惑:

“婚前买的房,离婚时会被分走吗?”;

“丈夫欠的债,我为什么要一起还?”

“赠予给孩子的财产,还能被撤销吗?”

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却可能成为女性在婚姻中“进退两难”的枷锁。值此女神节来临之际,让我们共同学习,如何用法律之盾,守护属于每一位女性的平等与自由!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热点问题(一)——规范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一类较多的纠纷是因“婚外情”赠与财物产生的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容。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具体解释如下:

1.违背公序良俗,相关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示法律行为无效。“婚外情”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基于维护“婚外情”目的的赠与,该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相应的法律后果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确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如果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补偿。

3.该情况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包括离婚后。不论配偶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财物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不能改变当事人处分的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机械的固化认为每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基于出轨一方存在过错,财产并非平均分配,出轨一方可能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另一方应有权全部要求返还。

在无过错的配偶与破坏他人家庭的婚外第三者之间,法律保护的是前者,这是必须旗帜鲜明坚持的原则。

婚姻是平等的契约,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武器。无论是婚姻中的甜蜜还是波折,女性都需保持清醒,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三八女神节之际,愿每位女性都能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活出精彩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