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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九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3

聚焦《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热点问题(二)——同居析产规则的简化新规


近年来,因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因此,本次司法解释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分割进行了规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具体理解如下: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情况下,基于当前主流心理预期和同居不同于婚姻保护的价值理念,财产分割遵循“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原则。

2、同居双方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时,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应以此为基础进行分割,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关于共同生活情况,比如同居生活时间长短、付出情况、一方是否存在暴力行为等;关于是否有子女,比如对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予以特别考虑;关于财产贡献大小,比如共同投资,财产增值部分主要由一方经营所得。

对于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明确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兼顾考虑“特别贡献”,这既保障了个人财产权益,又体现了公平与情理,弘扬了社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