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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十二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1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1年9月及10月与被告健身公司签订两份《俱乐部会员协议》,支付会员费共计900元,约定健身服务期限至2024年10月30日。2022年8月20日,被告以“升级装修”为由闭店,并公告称工期预计60天,会员卡期限顺延。但截至诉讼时,被告仍未恢复营业。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停业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费900元。被告辩称闭店系因装修扩建,且会员在闭店期间实施“抢劫行为”并发布不实信息,导致装修延误;同时主张会员卡为“买一年送一年”优惠活动,赠送部分不予退款,并承诺恢复营业后继续提供服务。

裁判结果及理由:

裁判结果:1.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2. 被告退还刘大维会员费767元

裁判理由:1. 合同解除:被告长期闭店且无明确恢复营业计划,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解除条件。2. 退费计算:按合同总期限36个月(1080天)平摊费用,扣除已服务160天费用133元(900元÷1080天×160天),剩余767元应予退还。3. 被告抗辩无效:被告未举证证明装修进度或会员行为与停业的直接关联,且“赠送部分不退”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经营者长期停业构成根本违约的裁判标准,强调经营者需对履约能力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采用“按未履行期限比例退费”的公平计算方式,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合理抗辩,对同类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