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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十三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8

预付式消费的注意事项(二)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10月与被告A洗衣店签订《会员协议》,支付会员费共计3000元。被告A洗衣店当时由被告张某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23年5月,原告到A洗衣店洗衣服,发现A洗衣店已转让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卡内余额,被告张某辩称其已经将洗衣店转让,其不用对于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及理由:

裁判结果:1. 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卡内余额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的规定,被告A洗衣店及被告张某未告知原告店铺转让事实,且将原告洗衣卡转让给案外人亦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仍为被告A洗衣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被告A洗衣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于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预付式消费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店铺转让是时有发生的事情,《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并且也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让经营者明确其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服务和保障预付式消费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