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的注意事项(二)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年10月与被告A洗衣店签订《会员协议》,支付会员费共计3000元。被告A洗衣店当时由被告张某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23年5月,原告到A洗衣店洗衣服,发现A洗衣店已转让。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卡内余额,被告张某辩称其已经将洗衣店转让,其不用对于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及理由:
裁判结果:1. 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卡内余额。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的规定,被告A洗衣店及被告张某未告知原告店铺转让事实,且将原告洗衣卡转让给案外人亦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仍为被告A洗衣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被告A洗衣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于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预付式消费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店铺转让是时有发生的事情,《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并且也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让经营者明确其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服务和保障预付式消费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