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公司财务章的合同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一张。被告B公司在该发票上加盖其财务章。后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被告B公司在该对账函的“核对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章。且原告公司提供了其供货的相关证明。
后因被告公司不还款,原告A公司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务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该财务章不是公司公章,不能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故公司对该部分欠款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及理由:
庭审中,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发票一张,被告均加盖了其财务章,且认可加盖的财务章的真实性。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对账函所显示货物已交付。据此可以认定,该财务公章在被告业务上使用是被告认可的,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对账函及发票上加盖财务章的行为不是被告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对账函及发票上均加盖其财务章,是对对账函及发票内容的认可。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认可。
案例评析:
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公司使用专用印章比如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的情况。如果一方公司使用了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需要结合合同是否履行来综合判断财务章的效力问题,不能简单的认为财务章不能代替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