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摄影师A擅长自然风光摄影。2022年,A将其个人拍摄的并命名为《**之景》的照片发表在个人摄影博客上,同时注明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版权声明。2023年,某旅游公司为了宣传其旅游线路,在未经A许可的情况下,从A的博客上下载了《**之景》,并将其用于公司官方网站的首页展示。A发现该情况,在与旅游公司沟通要求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经审理,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A经济损失2万元,并要求旅游公司在其官方开云online(中国)刊登道歉声明,向A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A作为该摄影作品的创作者对《**之景》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旅游公司未经A许可,擅自下载其作品并用于商业宣传,这种行为属于对A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的侵犯。
案例分析:
该案例体现了我国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即创作者无需履行任何登记、审批等手续,作品一旦创作完成,著作权随即产生,这一原则极大地鼓励了创作者进行创作。
参考法条: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